(2017)冀073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素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素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1046号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温馨小区11号楼3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刘建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玉,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素冉,女,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素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荐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悦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