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麒麟钢构材料有限公司与定远县智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麒麟钢构材料有限公司,定远县智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755号原告:安徽省麒麟钢构材料有限公司,住定远县定城镇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立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安徽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远县智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定远县吴圩镇九梓村小岗队。法定代表人:宁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麒麟钢构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远县智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麒麟钢构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麒麟钢构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麒麟钢构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