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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41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桥西。法定代表人:��维真。吕桂敏,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苗梦伟,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申请吕桂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2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7-3-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双限一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3执417号案的本次��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有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判决书或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谷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