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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路玉海与被告武京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玉海,武京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374号原告:路玉海,男,汉族,1980年7月27日生,山西省芮城县人,现住河津市。被告:武京鑫,男,汉族,1988年1月生,山西省河津市小梁乡人。原告路玉海与被告武京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路玉海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玉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玉海负担。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升书 记 员  樊倚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