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路玉海与被告武京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玉海,武京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374号原告:路玉海,男,汉族,1980年7月27日生,山西省芮城县人,现住河津市。被告:武京鑫,男,汉族,1988年1月生,山西省河津市小梁乡人。原告路玉海与被告武京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路玉海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玉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玉海负担。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升书 记 员 樊倚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