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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永兵、吴彬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兵,吴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保85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永兵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吴彬霞,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永兵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吴彬霞,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永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吴彬霞,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永兵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永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彬霞(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21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陈明芳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朝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