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同祯与被执行人杨永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同祯,杨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陈同祯,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杨永红,男,汉族,金昌市人。申请执行人陈同祯与被执行人杨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3月6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同祯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永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442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