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885号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林西县林西镇佳顺名苑*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赵某,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住林西县林西镇兴安街西。申请人陈某诉被申请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账号:3)予以冻结。申请人陈某以其与苏秀丽共有的的位××县房一处(房权证号:林西县字第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账号:3)。(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陈某与苏秀丽共有的的位××县房一处(房权证号:林西县字第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初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