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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文国福与朱国林、曾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国福,朱国林,曾兵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111号原告:文国福,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朱国林,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曾兵云,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文国福与被告朱国林、曾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文国福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国福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国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原告文国福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周南兰人民陪审员  谢金良人民陪审员  刘爱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萍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