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文国福与朱国林、曾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国福,朱国林,曾兵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111号原告:文国福,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朱国林,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曾兵云,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文国福与被告朱国林、曾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文国福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国福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国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原告文国福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周南兰人民陪审员 谢金良人民陪审员 刘爱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萍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