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龙海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54号罪犯龙海,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新法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龙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的异议为:该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变更为提请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海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4次,余43分;无严重违规记录;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狱内月平均消费393元。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海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但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海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张家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