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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13号罪犯王文,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怀鹤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案被告蒋道君不服,提出上诉,后申请撤诉,本院于同年4月24日作出(2012)怀中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20日、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王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王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文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5次,余分70分。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平均月消费93元。系累犯,入监以来无探视记录。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并从未履行过财产性判项,属严控减刑对象,应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