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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东波与被申请人李自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东波,李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特17号申请人:肖东波。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思艺,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自平。申请人肖东波与被申请人李自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东波称:2014年12月19日,李自平与肖东波签订《民间借款合同》,约定李自平向肖东波借款33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3月18日,月利率2%。李自平以其名下坐落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紫桥怡景花园5栋**层**室房屋抵押担保,房屋产权证号为常房权证武字第0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常国用(2006)存第****号。2014年12月25日,前述抵押房屋在常德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办理了他项权证(常房他证第010****号)。肖东波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李自平账户。2014年12月19日,李自平向肖东波出示借据。2015年4月7日,肖东波与李自平签订《展期协议协议》一份,约定前述借款展期1年,借期至2016年5月1日,抵押房屋相应变更期限。借款到期后,肖东波多次催讨,李自平均未能偿还。肖东波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拍卖、变卖李自平的座落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紫桥怡景花园5栋**层**室房屋,以实现肖东波借款本金33万元,截止至2017年8月的利息211200元,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李自平辩称:情况属实,同意变卖或拍卖房屋,但应尽量采取对双方最有利的形式,减少花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肖东波、李自平对实现担保特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特权条件已成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李自平座落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紫桥怡景花园5栋**层**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常房权证武字第0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常国用(2006)存第****号)。申请费9212元,由李自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员  莫晓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