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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平、吉光学等与李枫梅、蔡鹏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平,吉光学,蔡红元,李枫梅,蔡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终91号原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平,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住武威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光学,男,1988年11月5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住武威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红元,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住武威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枫梅,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住武威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蔡鹏,男,1989年6月5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住武威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平、李枫梅、吉光学、蔡鹏、蔡红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甘06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李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二、被告人李枫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三、被告人吉光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四、被告人蔡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五、被告人蔡红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平、吉光学、蔡红元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和原审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存在所认定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的层级、人数、所购份数、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等事实不清的问题;且原判认定上诉人李平、原审被告人李枫梅、蔡鹏具有自首情节的证据有矛盾。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6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维洲审判员  杨有真审判员  赵爱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臧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