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某、宋某1等与宋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宋某1,宋某2,宋某3,黄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330号原告:杨某,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宋某1,女,200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宋某1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2,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宋某3,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黄某,女,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宋某1与被告宋某2、宋某3、黄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因需要补充新证据,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需要补充证据,现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2、宋某3、黄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宋某1撤回对被告宋某2、宋某3、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杨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昊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