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7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有标与张富松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标,张富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466号原告:张有标,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杰,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婷婷,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富松,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标诉被告张富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有标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有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22元,减半收取33511元,由原告张有标负担。审 判 长 唐慧农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