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226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辩护人姚天观,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毛颖洁、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姚天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16时,被告人宋某某在上海凯悦钢质家具配件有限公司的磷化车间工作时,发现车间废水池内的提升泵无法正常使用后未按照正规流程操作,擅自使用抽水泵和软管将废水池内约一吨的酸性废液直接排放于车间外公共雨水井内。当日20时,上海市奉贤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了被告人宋某某的上述排污行为,并对该公司车间水泵软管末端排口处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水泵软管末端排口废水pH值为3.30,化学需氧量为178mg/L,镍浓度为0.49mg/L,严重污染环境。同年4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归案。经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证明,被告人宋某某采用软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属于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移送书》、《案情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测试报告》、《关于上海凯悦钢质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相关事项说明的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刑事影印件,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恰当,本院酌情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涛审 判 员 陆 琳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