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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峰与李和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567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李和,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本院在执行张峰与李和借款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张峰有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案件受理费6362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