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654号罪犯张良,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丽青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被告人张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三个表扬。罪犯张良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良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姚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