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玉意与张冠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意,张冠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048号原告:李玉意,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张冠兰,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李玉意与被告张冠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玉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玉意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佩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雅 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