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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5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程玉金与河北建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金,河北建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518号原告程玉金,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委托代理人贾有民,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建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路189号。法定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峰磊,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金诉被告河北建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玉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玉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程玉金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