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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瑞梅、李先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瑞梅,李先核,杜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27号申请执行人周瑞梅,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先核,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杜春梅,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周瑞梅与被执行人李先核、杜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281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1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案款,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本院亦记入执行笔录。[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1执3007号]。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