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瑞梅、李先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瑞梅,李先核,杜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27号申请执行人周瑞梅,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先核,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杜春梅,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周瑞梅与被执行人李先核、杜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281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1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案款,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本院亦记入执行笔录。[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1执3007号]。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