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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凤武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乌拉海营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凤武,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乌拉海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859号原告:白凤武,男,1968年8月19日生,满族,教师,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雨,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乌拉海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凤明,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凤武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乌拉海营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凤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光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