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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文权与何向君、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权,何向君,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636号原告:何文权,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木兰县,现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何向君,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何明,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何文权与被告何向君、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何向君归还借款20800元,被告何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桂花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何文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向君、何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6年7月30日,被告何向君因承包工程所需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何明进行担保,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何向君陆续归还原告借款29200元,余款20800元经原告催收至今未还。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向君理应按约还款,在借款人未归还借款情况下,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何向君归还借款,被告何明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向君归还原告何文权借款20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何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何向君、何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