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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309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309之1号原告张某。被告韩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韩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韩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