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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张成利、神木县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张成利,神木县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6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神木市。负责人:王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林,该支行员工。被告:张成利,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神木县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法定代表人:刘文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被告张成利、神木县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供公司神木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531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姚晓芳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