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清锋、何培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清锋,何培珠,谢惠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黄清锋,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惠安县,现住惠安县。被执行人:何培珠,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谢惠阳,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清锋与被执行人何培珠、谢惠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君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