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与党志超、党兴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党兴旺,党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驻所地:蒲城县荆姚镇原任街道。法定代表人熊耀峰,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三兴,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党兴旺,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范家村*组。被执行人党志超,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范家村*组。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诉党志超、党兴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蒲民初字第02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本金为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志超已案款及利息45040.97元、本案款全部履行完毕,并交纳执行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保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