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02执异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83仝李军与宿迁三顺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李军,宿迁三顺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异8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仝李军,男,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马广志,宿迁市宿城区河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宿迁三顺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295号。法定代表人张承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仝李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宿迁三顺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仝李军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书面申请撤回该异议。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仝李军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朱雪芹审 判 员  丁桂林助理审判员  卞 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蓁蓁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