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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8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信义坊分公司与周伟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信义坊分公司,周伟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8440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信义坊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信义商街224号。诉讼代表人:高剑峰。委托代理人:周发根,公司员工。被告:周伟栋,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信义坊分公司诉被告周伟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信义坊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理。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