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琼与中山市速达赣新物流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琼,中山市速达赣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5819号原告:张琼,男,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中山市速达赣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一路德润物流园D区15-2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0259384Q。法定代表人:皮斌刚。原告张琼诉被告中山市速达赣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赣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旭桂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速达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99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2月开具一张2990元的支票给原告,后原告又把支票给了中山市古镇紫美灯饰门市部,支票到期后,银行说支票里没有钱,紫美灯饰门市部又把支票退还给原告。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支付票据款项,可被告一直未支付。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到庭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下事实:原告委托被告发货并代收货款,故被告于2015年12月开具一张2990元的华夏银行支票给原告,后原告将该支票给了中山市古镇紫美灯饰门市部,中山市古镇紫美灯饰门市部到银行承兑,因被告支票账户存款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紫美灯饰门市部又把支票退还给原告。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支付票据款项无果,为此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转账支票及退票理由书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通过真实的交易关系取得涉案支票,依法取得该支票权利。该支票因被告账户余额不足而拒付退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对被告行使追索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29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速达赣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张琼支付票据金额29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山市速达赣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旭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嘉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