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801号原告: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光明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淑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大鹿庄。法定代表人:由炳杰,董事长。原告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8月17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8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张 立人民陪审员 岳 敏人民陪审员 宁程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