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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姚加燕、张跃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加燕,张跃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姚加燕,男,1978年7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驾驶员,住水城县。被执行人张跃刚,男,1978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个体户,住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31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跃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调解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姚加燕运费69800元、利息6000元,执行费1037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张跃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跃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有价证券、债权,本院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姚加燕,申请执行人姚加燕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意先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18日组成合议庭合议,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