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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崔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吴某某,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司某某,男,1979年3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司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吴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素贞审判员  聂士辉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全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