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崔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吴某某,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司某某,男,1979年3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司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吴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素贞审判员 聂士辉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全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