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3民初5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周启深、池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明,周启深,池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838号原告:王志明,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周启深,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池益平,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明为与被告周启深、池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邱来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