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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光源电力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光源电力实业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215号之一原告: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久寨徐村。法定代表人:李运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光源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医路1号。法定代表人:顾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艳红,该公司员工。原告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光源电力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04日立案,原告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国鹏审判员  兰 晶审判员  杨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