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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孝峰与沈阳医联信海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峰,沈阳医联信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832号原告:李孝峰,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被告:沈阳医联信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51号。法定代表人:于航。原告李孝峰与被告沈阳医联信海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李孝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孝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孝峰承担。审判长  孙家君审判员  鄂 淼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悦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