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6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朱志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朱志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658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844102306D。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号浦发大厦。代表人:王鹏,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生,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位,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朱志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怡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佳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