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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闵道明、赵元燕等与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道明,赵元燕,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615号之一原告:闵道明,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筱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元燕,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筱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40424065。法定代表人:李义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春,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原告闵道明、赵元燕与被告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万科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