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杨玉英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玉英,李令春,李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7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玉英。被执行人:李令春。被执行人:李国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玉英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玉英等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4)夏少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玉英、李令春应给付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9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国江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少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