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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建光与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光,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平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705号原告:陈建光,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德波。第三人:宋文平,男,1968年8月8日出生,穿青人。原告陈建光与被告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宋文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陈建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光以起诉标的超过本院受案范围我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732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闻兴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兰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