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侯仰进、侯现强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仰进,侯现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仰进,男,194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现强,男,30岁,汉族,农民,住。上诉人侯仰进诉被上诉人侯现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5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侯仰进以郓城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已经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鲁17行初11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了郓城县人民政府公告作废侯仰进持有的证号为371725112200000125J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上诉人侯仰进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仍然有效。因二审期间证据有新变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596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思华审 判 员 张宪明审 判 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群书 记 员 刘启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