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88号禹雄与谢建秋杨禹雄、谢建秋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禹雄,谢建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88号申请执行人杨禹雄,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建秋,地址桃江县马迹塘镇。杨禹雄与谢建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2民初22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建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禹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建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禹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建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禹雄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吴志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