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友诺罐箱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一联物流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友诺罐箱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江苏一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2421号原告:友诺罐箱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号***室*座。法定代表人:克劳思·瑞伽德(CLAUSRINGGAARD),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喜容,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一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江平北路*号。在本院受理原告友诺罐箱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联物流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以本案诉讼请求已在另案中一并主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诺罐箱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一联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蕾审 判 员 徐 玮人民陪审员 吴佩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