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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湘儒申请长沙澳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湘儒,长沙澳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刘湘儒,男。被执行人长沙澳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655号嘉顿新天地大厦1404房。法定代表人易鑫。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2015)天劳仲字第20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补偿费35000元,执行费425元,合计354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澳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4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