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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维卡与苗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卡,苗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837号原告:李维卡,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生,住伊川县。被告:苗伟强,男,汉族,1977年8月4日生,住伊川县。原告李维卡与被告苗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维卡以被告苗伟强因病死亡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维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卡撤回对被告苗伟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李维卡负担。审判员  朱小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