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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杨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9民初1049号原告:李某某,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杨某,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欠款3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10月借给被告杨某明3万元整。由于至今欠款未归还且不接电话,故现起诉,���求依法判决。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被告杨某就借原告李某某现金3万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16年10月10日还款。该欠款迄今未予清偿,现原告起诉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一份、聊天记录截图,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证据充分,事实成立。原告的诉请具备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该行为系被告自愿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一审庭审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向原告李某某归还借款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雪 莉人民陪审员 张 乃 燕人民陪审员 张 吉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