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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徐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徐娟,胡东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大道63号。代表人:李永忠,行长。被执行人:徐娟,女,1981年10月17日,汉族,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胡东辰,男,1978年6月5日,汉族,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娟、胡东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8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娟、胡东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娟、胡东辰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案款383019.8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娟、胡东辰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执行期限规定之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为执行的额为案款383019.83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吴长虹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8月17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人员:周晓春、陈治民、帅智民书记员:吴长虹承办人帅智民介绍案情: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娟、胡东辰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执行期限规定之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为执行的额为案款383019.83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我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周晓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治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