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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7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永松与陈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松,陈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767号原告:王永松,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被告:陈婕,女,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王永松与被告陈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0元,由原告王永松负担。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余燕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