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7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永松与陈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松,陈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767号原告:王永松,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被告:陈婕,女,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王永松与被告陈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0元,由原告王永松负担。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余燕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