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3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学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学军,刘继润,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组织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学军,男,1967年1月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刘继润,男,1974年8月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刘帅,男,1990年5月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商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履行完义务。本院对(2015)成商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商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