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执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方国民与方国新、陈燕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国民,方国新,陈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国民,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方国新,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燕萍,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国民与被执行人方国新、陈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方国新、陈燕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国新、陈燕平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方国民借款人民币90000元、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79.5元及执行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方国新、陈燕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国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国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987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 帅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