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方国民与方国新、陈燕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国民,方国新,陈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国民,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方国新,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燕萍,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国民与被执行人方国新、陈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方国新、陈燕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国新、陈燕平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方国民借款人民币90000元、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79.5元及执行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方国新、陈燕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国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国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987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 帅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