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3636无锡卢氏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卢氏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上海正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636号原告:无锡卢氏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6337147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春惠路590号。法定代表人:卢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明,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正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663118C,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姜惠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卢氏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正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卢氏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卢氏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卢氏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无锡卢氏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钱新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钱欣国书 记 员 杜方华 搜索“”